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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租房的租客,都被下了逐客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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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小张通过中介租了一间房子,本来住得好好的,突然三名“东北大汉”在晚上6点多冲进他的房间,让他搬出去。本来自己要被赶出去,就让他一头雾水,结果中介迟迟没有退回押金和租金的意思,这让他们不能接受。

小张正常的租期是到年1月份截止的,但是在11月11日,这三个人过来让他搬离,并且给出两个解决方案,第一,再给他找一间房子,但需要加钱,而且小张看了下,发现都是非常差的房源。第二,就是把剩余租金和押金返给他。

由于对方的态度非常强势,小张同意了退房,并和对方签署了退房承诺书,对方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把剩余的元返给他。可等到规定的日期,对方始终没有打款的意思,而接下来的事情,更是让他始料未及。

类似小张的情况,还有很多,几乎通过这家中介租房的租客,都被下了“逐客令”。其中有一名租客,表示退房可以,但是根据合同,要赔偿他%的违约金,结果中介直接让他报警,而且态度非常蛮横,从对方的语气来看,好像是租客们在欠他的钱一样。

后来,他们将此事反映给媒体,希望能够寻求一个说法。

记者来到这家中介公司,见到了一位工作人员,但他对于记者的采访,非常排斥,甚至表示如果录像,他一分钱都不退。后来,又提到了大环境不好、公司跑路、财物不在等理由。

总结一下,现在的情况就是公司有困难,让租客们把房子搬出来,如果租客感觉公司违约,那就去走法律诉讼,后来,这位工作人员又承诺会在下周,把钱给这些租客打回去。租客们也只能再等等看。

说实话,如果只看双方的态度,一时间我都看不出来谁是受委屈的那一方,很明显,在这件事上,租客的租期还没到,中介就下“逐客令”,这是不合理的。不仅要把剩余的钱财返回去,还应该承担违约的费用。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似乎租客能把自己的押金和租金拿回来,就要谢天谢地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中介嘴里所说的“大环境不好”,这种理由完全站不住脚,人家租客住得好好的,跟大环境有什么关系?如果人人都这样操作,那还有什么诚信可言,双方的合同又和废纸有什么区别?

总而言之,在这件事上,还是尽快把剩余的租金押金退回来,先把钱拿回来,然后再去索要赔偿问题,对于这样的商家,必须要让他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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