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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1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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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年第10号

为优化纳税服务、推进诚信办税、促进税收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推行实名办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记录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等。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范围主要包括:纳税人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国税登记信息补录或设立税务登记的;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含临时性代开和异地代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开展网上办税、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等。三、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的采集内容具体包括:办税人员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授权委托书影像件、联系电话等。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四、实名办税实施后,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由实际办理涉税事项的办税人员本人携带以下身份信息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身份信息核实和采集。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具体为:(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五、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本人也须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已登记注册的纳税人身份信息失真的;(三)列入税务部门监控企业信息库、监控企业关联人员信息库的纳税人。特殊情况可由税务机关上门或以其他方式采集身份信息。六、纳税人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采集相关信息。七、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申办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涉税事项时,应先通过国税机关的人、证信息一致性认证。主要方式包括:(一)携带身份证件的办税人员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的排号系统或自助办税终端申办涉税事项;(二)未携带身份证件的办税人员或办税服务厅未使用排号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的,可在办税窗口进行人、证信息一致性认证后,办理涉税事项;(三)办税人员网上申办涉税事项的,须经手机信息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办税人员未通过上述认证方式前,不得申办规定的涉税事项。如属纳税人相关信息未及时更新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提示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身份信息补采或变更。八、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经告知未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九、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十、过渡期。年11月1日至年4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办税人员初次申办实名办税涉税事项而未携带身份信息资料的,国税机关可受理当次涉税事项申请,但再次申办涉税事项前,应先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采集。自年5月1日起,国税机关将严格执行公告要求的各项实名办税规定。十一、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将分步采集认证所辖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具体安排由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通知。本公告自年1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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