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房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合同期内不得随意涨房租、个人出租住房可免征增值税……从省*府网获悉,四川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后租房会有哪些变化?往下看↓↓
《意见》提出,要积极培育市场供应主体,着力完善住房租赁制度,支持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到年,全省基本形成以市场配置为主、*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亮点一:房从哪里来?
鼓励房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意见》提出要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同时,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的,地方*府可给予一定奖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
亮点二:税收有优惠
部分个人出租住房可免征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出租住房被鼓励。《意见》明确,要落实住房租赁有关的增值税*策,对包括房屋租赁企业在内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年12月31日之前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年4月30日前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亮点三:租客有保障
合同期内不得随意涨房租
有过租房经历的人,对房东临时涨价、突然停租等问题感到头痛。此次《意见》也有规定。《意见》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工商行*管理部门推行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亮点四:允许“商改租”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在此次出台的新*中,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是一大亮点。《意见》明确,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不过,《意见》也要求,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亮点五:缺钱也不怕
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策
“有房可租”的问题解决后,对于有租房需求的人来说,接下来就要考虑是否“有钱可租”了。对此,《意见》也提出了相应的*策,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后,在居住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各位亲们懂了吗?
一定要牢记于心哦。
来源:四川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