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权威医院广东非行*许可审批或纳入行*审批条例
南方讯
(/辛均庆
通讯员/任宣)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日审议《广东省行*审批管理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本次提交审议的该条例草案修改稿拟将非行*许可审批纳入法规的规范和约束范围。
焦点1
非行*许可审批是否应囊括?
行*审批应包括行*许可和非行*许可
草案修改稿指出,所称行*审批,是指行*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依法赋予其特定权利、免除其特定义务或者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行*许可和非行*许可。如何界定行*审批和非行*许可审批的内涵及范围,成为了会上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
部分专家认为,行*许可按照《行*许可法》的规定执行,非行*许可审批的设定依据则相对宽泛,部委规章、*府规章和*府规范性文件均设置非行*许可审批,造成非行*许可审批事项庞杂、管理与监督较为混乱,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
另一方面,也有与会专家认为,不适宜通过立法将行*审批区分为行*许可和非行*许可审批,因为二者的内涵和外延既有区别又有交叉,难以明确进行区分和界定,且行*许可的原则并不一定适用于非行*许可审批,建议两者分别制定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针对目前非行*许可审批存在过多过滥、实施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将非行*许可审批纳入本条例进行规范,明确行*审批包括行*许可和非行*许可审批。
焦点2
审批设定权限上收还是下放?
应维持由地方性法规或省*府规章设定审批事项
审批设定权限上收还是下放?草案修改稿规定:本省设定行*审批,由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府规章规定。
在法规论证期间,大多数立法专家和实务工作者认为,将行*审批限定为本省地方性法规和省*府规章设定确有必要,符合从严控制新增行*审批的要求,可以防止行*审批过多过滥。
但也有不少专家对其可行性存在疑问。专家提出,可否允许较大市*府规章设定行*审批,一方面较大市的*府规章制定程序比较严格规范,以行*许可法的要求来规范行*审批的设定似乎过于苛刻;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府优惠*策的审批,特别是地方*府对其*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升至省的层面进行规范缺乏*策的灵活性,实际操作方面存在一定困难。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则同意从严控制行*审批的设定,因此建议保留草案第五条关于行*审批由本省地方性法规和省*府规章设定的规定。
另外,有个别专家认为,在清理行*审批事项时应当给地方留个出口,通过制定*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保留部分确有需要实施的行*审批。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经研究,由较大的市人民*府规章或者各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审批事项与本条例存在冲突的,应当进行清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原标题:非行*许可审批:或纳入行*审批条例)(:SN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