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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罪犯去世,家属起诉监狱虐待致死,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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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最高法委赔监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许玉杰,女,汉族,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阜新市。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凌源第六监狱。复议机关: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许玉杰申请辽宁省凌源第六监狱(以下简称六监狱)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辽委赔57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玉杰以其子周永新在六监狱服刑期间被虐待致死为由,向六监狱申请国家赔偿。年3月16日,六监狱作出刑事赔偿决定认为,罪犯周永新因病正常死亡,该事实已经驻监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据此决定对许玉杰的赔偿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图文无关)许玉杰不服该决定,向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年4月25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复议决定认为:第一,六监狱救治及时,已尽到义务。第二,医院、辽西新康监狱住院治疗期间,都得到了专业、正规、系统的治疗。第三,检察机关在办理该起案件中,未发现六监狱和辽西新康监狱警察有违法或犯罪行为。据此决定:1.驳回许玉杰的赔偿申请,维持六监狱决定;2.对许玉杰提出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许玉杰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年4月16日,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辽委赔57号国家赔偿决定。该决定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周永新系赔偿请求人许玉杰之子,年4月23日出生,因犯抢劫罪被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海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刑期自年4月3日起至年10月2日止。年11月9日周永新被调入凌源监狱管理分局直属监区,年11月21日调入六监狱三监区服刑。在周永新《新入监服刑人员体检表》中的既往史一栏中记载:心脏病6年,不稳定型心绞痛,在体检结论中记载:自诉冠心病史6年。年12月16日7时55分,六监狱三监区罪犯周永新来到三监区警务台,报告干警称胸部疼痛想就诊并当场晕倒,被监区干警及时医院抢救。医院值班医生王胜利8时10分接诊,该犯自述5小时前无诱因出现胸前区疼痛、胸闷、无恶心呕吐、无发热,查体显示体温36.7℃、P60次/分、R13次/分,血压BP/70mmHg、心音低钝、未及杂音、双肺呼吸音清,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心电图检查一次。初步诊断:胸痛原因待查。处置意见:输液治疗,1、5%葡萄糖注射液毫升*3(用法:毫升日1次静点);复方丹参注射液10毫升*6(用法:20毫升日1次静点)。2、观察病情变化。12月16日10时,该犯胸痛未缓解,胸闷呈间歇性,难以忍受,查体:体温37.0℃,P82次/分、R15次/分,血压BP/60mmHg,心电图检查第二次,神清、言明、表情痛苦、心音低钝,未及杂音,余未见异常。处置意见:1、硝酸甘油0.5亳克*1;2、吸氧;3、建议外诊。(图文无关)周永新所在监区在接到医院转诊通知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办理罪犯离监就诊审批手续后,由管教副监区长唐殿学带领干警于10时51分乘坐辽ND警车离监前往辽西新康监狱外诊,外诊准备过程及外诊途中周永新意识清楚,能自行行走,言语正常,于11时05分到达辽西新康监狱。接诊医生赵万超了解病情后,先进行心电图、彩超、抽血检查,11时36分在一楼急诊科采血;11时47分在彩超1室进行彩超检查,检查结果:1、心尖部局部运动异常,结合临床,建议进一步检查;2、心功能减低;11时56分在心电图室进行心电图检查,检查结果:窦性心律、完全右束支传导阻滞、频发室早、非特异性ST。12时所有检查完毕,前往监区病房12楼等待检查结果。入院前检查正值中午午休时间,部分检查由值班医生进行,血液检查结果均做加急特殊处理,至12时23分所有检查结果出报告,由带队干警唐殿学向在手术室进行手术的监区值班医生报告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送往手术室,12时57分值班医生结束手术返回监区病房确定结果,13时14分办理完入院收监手续。12月17日10时36分,由六监狱干警电话通知周永新母亲许玉杰到辽西新康监狱协商病情和治疗方案;12月17日下午16时03分,许玉杰、周永新大姨、三姨到达辽西新康医院,三位家属在病房会见了周永新,会见过程中周永新意识清楚,言语表达清晰,坐于病床,会见时间共计11分钟。16时27分周永新家属向值班医生了解了周永新的相关病情和治疗情况,向家属交代心脏病随时有猝死危险,建议心率平稳并符合检查条件时行冠脉造影或冠脉CT。因当时周永新心率不符合冠脉造影或冠脉CT检查要求,CT室值班人员告知家属可以先签字,心率符合检查条件时随时检查因家属称未带钱要求监狱交费,干警承诺第二日请求由监狱交费,发生费用暂由辽西新康监狱垫付。12月18日中午11时,周永新家属在病房会见周永新因医生医嘱绝对卧床,会见过程中周永新卧床并已使用心脏监护仪。会见结束后,医院下达第一次病危通知书,干警将病危通知交家属,病危通知诊断为: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心率失常、频发室早、心源性休克,并告知家属病情危重;随时有猝死危险。家属拒绝签字并拒绝接收病危通知书。(图文无关)12月18日下午辽西新康医院会诊患者病情危重,医院治疗,六监狱接到通知后立即责成三监区医院住院押解、戒护准备,并向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狱*处请求报告,医院长期住院押解的准备。后家属以病情危重,怕出意外为由拒绝转院治疗。经辽西新康医院会诊决定聘请锦州医院李今朝教授来院手术,手术后转至专科病房进一步观察治疗。李今朝教授于12月18日21时40分许与辽西新康医院医院人员到达12楼办公室,第六监狱三名干警及许玉杰和周永新的亲属参加手术告知,在告知手术风险和相关事项时,许玉杰和周永新的亲属以各种理由拒绝手术签字并要求由监狱签字,在手术医生明确告知必须直系亲属签字,如不及时手术可能失去手术机会时,家属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手术签字。辽西新康医院医生明确告知家属,这种拒绝签字行为是放弃手术介入治疗的行为,医院后续只能采取药物治疗,影响治疗效果,但家属仍拒绝手术签字。在相关医务人员离开后许玉杰及周永新的二名亲属继续纠缠六监狱干警并阻拦干警回家,还多次提出给周永新拍照等违反监管规定、与治疗无关的无理要求。19日凌晨周永新家属提出愿意手术签字,并告知值班医生。凌晨1时许相关医务人员到达12楼办公室,手术医生查体认为可以手术。告知手术风险后,许玉杰首先在手术单上签字“已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及周永新”字样。拒绝本人签字,经在场相关人员的反复工作后,周永新的母亲许玉杰勉强同意本人签字。凌晨1时17分周永新手术室准备完毕后,由辽西新康医院干警及六监狱干警的共同看护押解下到达住院部导管室,手术押解过程中周永新的亲属拒不配合,给周永新拍照、争抢电梯等。到达手术室后,经手术医生检查周永新出现心衰情况,不再适合手术,已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手术暂停。凌晨2时04分周永新返回监区病房。因未实施手术的原因,周永新家属不和医生沟通,在办公室及门诊无理纠缠六监狱干警至19日凌晨3时。12月19日上午周永新家属要求再次会见,被辽西新康医院以超过会见次数、接见时家属吵闹病房、不配合治疗为由予以拒绝。辽西新康医院于上午10时10分进行了病情会诊。处置意见为:继续抗体克、抗凝、改善微循环、调脂、稳定血管内膜、抗血小板聚集、利尿、对症治疗。19日下午14时38分,周永新病情恶化,值班医生孙守*及相关医务人员对其进行了抢救,于15时10分呼吸、心跳未恢复,双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呈直线,临床死亡。辽西新康医院于年12月19日出具死亡诊断证明书,周永新系因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完全右束支传导阻滞、频发室早,于年12月19日15时10分,因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而死亡。辽西新康医院立即通知六医院周永新经抢救无效死亡。六监狱派出由狱*、狱侦部门及监区干警组成的死亡处置小组赶赴辽西新康医院,同时通知驻监检察室的工作人员一同到达辽西新康医院。六监狱相关部门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作出罪犯死亡报告。年12月19日16时05分,狱*科工作人员在驻监检察室工作人员及辽西新康医院干警的共同监督下,在病房走廊对周永新尸体和死亡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勘验。六监狱干警对周永新的遗物进行了整理和封存。周永新尸体于17时58分冷藏于凌源市殡仪馆。六监狱对周永新死亡生前十五天生活监控录像和劳动现场十天的监控录像进行了封存。同时对周永新的档案、谈话记录、药品发放记录、服刑人员医疗手册、外诊记录、警察值班记录等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全部进行了封存。年12月26日11时04分,六监狱干警在信访办公室接待了许玉杰及周永新的大姨,向其宣布周永新的死亡为因病正常死亡。告知家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可向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或驻监检察室依法提出。13时40分,城郊检察院监察室工作人员及六监狱干警在六监狱在候见室共同接待了周永新家属,针对家属提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辽医院,不具备相关医疗条件。二是六监狱转诊有问题。三是是否可以延长尸体保存期限。城郊检察院监察室工作人员当场给予解答:辽医院,且医院,具备收治相关病人的条件;六监狱转诊及时,外诊审批程序合法。延长尸体保存期限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请,要具备正当理由,尸体的延长保存期限只能为法定十天,不得延长.家属提出延长尸体保存期间是对周永新死亡有疑义,但未提出具体问题和理由,也没有提交书面申请。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出具了《被监管人死亡检察报告》,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罪犯死因鉴定书》。经检察院认定,周永新系因病正常死亡。年12月28日下午15时20分,在六监狱后勤保障大队办公室,由三监区三名干警及狱*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播放辽西新康监狱的监控录像。期间家属提出无人护理、身体肿胀、不给溶栓、不给支架、错过最佳的抢救时间、专家身份虚假、未进手术室、手术欺骗、手术无专家、监控不全等,但均未提出任何证据和合理理由。16时15分结束观看。年1月5日10时20分,六监狱的副监狱长、狱*科副科长、医院医生、三监区管教副监区长、分监区长在候见室一楼办公室接待了周永新母亲及亲属共五人,对家属提出的上述问题依次给予解答。11时52分,六监狱干警陪同家属观看了周永新监内发病、监内就诊、外诊检查的所有视频资料并回答家属相关问题。年1月25日,六监狱电话通知许玉杰于1月29日前来监狱处理相关问题,但未接到家属明确表态。至今许玉杰仍未到监狱处理周永新死亡的火化等善后事宜。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辽委赔57号国家赔偿决定认为:关于许玉杰提出的在周永新发病后六监狱未及时将周永新送到医院治疗的问题。经查,年12月16日7时55分,六监狱三监区罪犯周永新来到三监区警务台,报告干警称胸部疼痛想就诊并当场晕倒,被监区干警及时医院抢救。在监狱医生提出外诊建议后,监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办理罪犯离监就诊手续;经审批后由副监区长带领干警乘坐警车前往辽西新康监狱外诊治疗。在外诊准备及外诊途中过程中周永新意识清楚,能自行行走,言语正常,于11时05分到达辽西新康医院。根据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辽监管发号《辽宁省监狱罪犯离监就医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第五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受伤或患病,原则上应当在本医院(卫生所)治疗。罪犯伤、病情严重,本医院(卫生所)无力治疗的,可送沈阳、辽南、辽西新康监狱和铁岭医院治疗。医院医疗设施、技术力量难以及时有效对罪犯伤、病进行诊断、治疗的,医院的医生到监狱进行诊断、治疗。罪犯因伤、病情复杂严重,医院无力治疗的,医院诊断、治疗。因此,按照上医院顺序为:首先是辽西新康监狱,医院的医生,医院,六监狱的转诊程序符合上述规定,且不存在不及时转诊治疗的问题。关于赔偿请求人许玉杰提出的赔偿义务机关六监狱错过抢救的最佳时机,将周永新死亡责任推卸给赔偿请求人的问题。周永新于年12月16日11时05分到达辽西新康监狱,在医生了解病情后,先进行心电图、彩超、抽血检查后于下午13时14分入院收监。12月17日10时36分,六监狱干警通知家属到院协商病情和治疗方案。许玉杰等家属于当日下午16时03分到达辽西新康医院,在家属会见周永新后,医生向家属交代周永新的病情并告知其随时在猝死的危险,建议心率平稳并符合检查条件时行冠脉造影或冠脉CT。12月18日11时在许玉杰等家属第二次会见周永新后医生将病危通知书交给家属,并告知家属周永新病情危重,随时有猝死的危险。12月18日下午经辽西新康医院会诊,因周永新病情加重,医院决定转院治疗,在家属不同意医院治疗的情况下,决定聘请锦州医院的李今朝教授来院手术治疗。李今朝教授于12月18日晚21时40医院办公室,在告知手术风险和相关事项时,许玉杰及亲属以各种理由拒绝手术签字,要求由监狱签字,在手术医生明确告知必须直系亲属签字,如不及时手术可能失手术机会时,家属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手术签字。辽西新康医院医生明确告知家属,这种拒绝签字行为是放弃手术介入治疗的行为,医院后续只能采取药物治疗,影响治疗效果,但家属仍拒绝手术签字。19日凌晨在周永新冢属提出愿意手术签字时,在告知手术风险后,许玉杰首先在手术单上签字“已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及周永新”字样,仍然拒绝本人签字,经在场相关人员的反复工作后,周永新的母亲许玉杰勉强同意本人签字。凌晨1时17分周永新手术室准备完毕到达手术室后,经手术医生检查周永新出现心衰情况,不再适合手术,已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无奈手术暂停。最终周永新因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完全右束支传导阻滞、频发室早,因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而死亡。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制定的《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监狱医疗机构在施救病情危重罪犯时,应当及时通过监狱向罪犯家属发出病危通知书;需要手术或者特殊诊疗但无法取得患病罪犯意见,且家属不在现场的,由罪犯所在监狱指定的人民检察院签字后及时通报驻监检察机关。可见,根据上述规定在周永新病情危重且其母亲许玉杰在场的情况下,六监狱指定的人民检察院无权签字,六监狱也无权签字。因此,不存在许玉杰所述的六监狱错过抢救的最佳时机,将周永新的死亡责任嫁祸或推卸在赔偿请求人身上的情况,也不医院辽西新康医院延误治疗及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另外,周永新在入监时就有六年的心脏病史,且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也作出了周永新系因病正常死亡的结论。综上,医院辽西新康医院对周永新的救治尽到了合理、及时的注意义务,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法定赔偿情形。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据此决定:维持六监狱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及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许玉杰对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该决定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其主要申诉事项为:1.撤销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辽委赔57号国家赔偿决定;2.发回重审或改判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六监狱给付死亡赔偿金暂定元,丧葬费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5万元,交通费、邮寄费暂定1万元,打印费暂定元,以上共计元。其主要理由为:1.辽宁高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未调查收集周永新生前15日和住院期间监控录像。辽西新康医院科主任朱**庆、医师周宪华、赵万超、孙守*无执业医师证从事诊疗活动,严重违法。六监狱提供的周永新病历造假。2.六监狱玩忽职守贻误抢救,最终导致周永新死亡,应予赔偿。3.辽西新康医院违反诊疗规范伪造医学文书,在设有心血管内科并有能力做心脏介入手术的情况下称条件有限无法手术建议转院,实际是推卸责任,导致周永新错过手术最佳时间死亡。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决定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前述查明事实,周永新在监狱服刑期间患病,六监狱对其及时采取了救治、转诊、会诊等措施,积极履行了监管机关应尽的职责,并已尽到注意义务,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所作结论亦认为周永新系因病正常死亡,该结论应作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定国家赔偿案件的依据。周永新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其结果虽属遗憾,但申诉人就此认为六监狱存在不积极救治以及延误救治情形,没有事实依据,其所提各项主张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然不能推翻前述检察机关的认定结论以及生效赔偿决定认定的案件事实,故不能成立。综上,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辽委赔57号国家赔偿决定正确,许玉杰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许玉杰的申诉。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来源:国际快递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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