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年第5号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时,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二、我省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以上(不含20%)的,应当在法律、行*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年11月22日